泰瑞机器(603289):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险管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方面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本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本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本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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