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603258):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2:01:20 中财网
原标题:电魂网络: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子(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单位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在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进行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公司OA系统等)。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子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子公司的会议文件及定期报表
(一)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二)子公司的月度、季度或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营运报告、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二、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出现下列使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权;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公司OA系统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重大事项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子公司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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