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601390):中国中铁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 如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会计 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国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 1 -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准 则、规定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给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的相关数据 或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 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定期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 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过 程中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预约、 - 2 - 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 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 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门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 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 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子、分公司 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 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 业准则及公司确定的财务状况审计/审阅工作计划,勤勉尽责、 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及时恰当出具审计/审阅报告,不得 无故拖延审计/审阅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递交同时采取电 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公司业务部门或第七、八条所涉及单位递交 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部门公章后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的信息,需本人签字确认。 - 3 -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及相关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如不同意定期报告的 内容或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分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报 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十二条 如发生第三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 4 - 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记过处分;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因失 职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予以确定。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第十三条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 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国 - 5 - 中铁董办〔2020〕178号)同时废止。 - 6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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