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0026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未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5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6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7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8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12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13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14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15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16条 本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1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19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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