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00262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3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5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6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7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9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1、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上述事项中,第(4)项交易或第(5)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 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五)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1、“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详见本制度第40条的规定。 2、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累计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的数 额,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且在下列行为拟发生前,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提供资金; (8)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公司因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5、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6、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 出拟进行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的,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 的;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可能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稳定、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4、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重大交易的金额标准。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4、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0、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1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4、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预计年度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①净利润为负值; ②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④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⑤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⑥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⑦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2)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报 告。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 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 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10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11条 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秘书: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5、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报告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13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14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当日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第15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16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分公司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17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分公司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2、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的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 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18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19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知晓该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第20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21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22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 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23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亦不得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24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2、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在知悉公司或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4、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 的及时和准确; 5、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6、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25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26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1、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2、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 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27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28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29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30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31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监督义务,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进行监督。 第32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33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34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35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36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亦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37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38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39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合理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40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1、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3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2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条第2款或本条第3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2款或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41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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