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60332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9:35:42 中财网
原标题:依顿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2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5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认定..........................................6第六章 附则..............................................................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孙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披露所有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规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孙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孙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九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第十条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六)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四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应当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容、重大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部门联络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二)各子公司、孙公司重大信息资料经各子公司、孙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各子公司、孙公司联络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向董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并对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报告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孙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七条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传真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