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36:17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制药: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支机
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
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三)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
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董事会;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事件;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二十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
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
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尽心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控股参股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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