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 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 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二十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 新闻、电脑(信息化)、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和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如果 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八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 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 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 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 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外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处以100--1000元罚款; 6、解聘、罢免;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幕交易举报专项奖金,对严格遵守《重 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与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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