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36:13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制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
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
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信息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二)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
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
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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