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洁股份(00276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上市已满1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1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同比例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三)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公告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在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在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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