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00238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31:12 中财网
原标题:蓝帆医疗: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的控5%
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该等信息擅自传播。

负有保密义务的部门或个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露,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拟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公司发生上述日常交易,达成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上述第1项至第2项日常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上述第3项至第5项日常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九)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二)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三)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四)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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