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蓝天燃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26:20 中财网
原标题:蓝天燃气:蓝天燃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
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
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隐瞒。

第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
部是公司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
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
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分公司、子
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
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
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
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2)关于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以及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提前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事件: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
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7)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
会秘书应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个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
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
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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