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蓝天燃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 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 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隐瞒。 第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 部是公司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 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 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分公司、子 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 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 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 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2)关于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以及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提前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事件: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 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7)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 会秘书应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个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 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 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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