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日月股份(603218):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年报披露时间预约好后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师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上述审计委员会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并进行书面记录和存档。 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