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603218):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1:53:41 中财网
原标题:日月股份: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责任的划分及追究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与警告、调离岗位与降职、撤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

(二)经济责任:赔偿损失、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等,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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