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30088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及相关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或重大差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为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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