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电器(300351):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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