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电器(300351):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工作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独立性,同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公司《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基本准则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债券相关情况; (十)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1 入低于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条年报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年报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内容: (一)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二)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依据意见和建议;(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对年度报告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内容: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提供,则财务部应尽快完成会计报表并及早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对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对年报的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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