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30040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上述不良影响具体包括:因重大差错影响投资者或年报使用者对公司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并导致投资者诉讼的情形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范围差异较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差异较大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两次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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