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30143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9:30:34 中财网
原标题:泓淋电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未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10% 100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5%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回购股份;
7.涉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8.股权激励;
9.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24
报告,并在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机构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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