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30132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9:22:30 中财网
原标题:曼恩斯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交易。

(二) 重大仲裁和诉讼
1 10%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三)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拟买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1%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将该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发送邮件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收集相关资料、草拟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对于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经董事长审核后,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四条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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