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7:16:10 中财网
原标题: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情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会同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
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且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
审计。

不存在前款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
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由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形成书面材料后,提
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未按规定披露的;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或有事
项未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会计报表附注出现对投资者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
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合
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6.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
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
(如果有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为准)中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
部、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并由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2.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3.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4.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5.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控制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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