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7:16:10 中财网
原标题: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京
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
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披露的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等投资者联系方
式。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
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
开展投资者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
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证券部进行预约,
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董事会秘书应指派
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证券部应当核实来访者身份,要
求来访者配合做好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
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
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
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
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
复内部审核制度,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
核程序如下:
(一)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拟订
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涉及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各相
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二)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要求对回复内容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回复投资者。若涉及敏感信息,视情况报
董事长审批。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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