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 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 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 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 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 理。 第八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 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 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 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 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 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公司证券 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 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 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 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 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及 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 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 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 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指定信披媒体等合法渠道进行澄 清。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 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 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 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 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按本制度执行,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 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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