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5-065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尚处于筹备期,基金尚未完成募集,基金的设立及投资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变化、投资决策失误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设立、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概述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申通”)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申彻”)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0万元与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GP”)、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控制的主体(穿透口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LP”)、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LP”)、长沙聚财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财LP”)及关联方杭州游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鸟GP”)合作设立吉仓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吉仓三期”、“本合伙企业”或“基金”),基金规模为10亿元,主要投资于AlibabaWLCCHoldingLimited及/或其指定关联人士当前持有并运1 营且由包括但不限于申通方或其关联人士主要承租之位于中国的物流不动产(以下简称“物业”)的若干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2 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菜鸟”)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一)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31286G 3、成立日期:2017年8月1日 4、法定代表人:杨宇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3112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国寿GP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国寿GP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国寿GP与国寿投资同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控制的公司,同时,国寿GP持有聚财LP0.12%的股份,除此之外,国寿GP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国寿GP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国寿GP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321266 2 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拟增加 与杭州菜鸟2024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1.5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为9,507.17万元);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 3、成立日期:1994年6月1日 4、法定代表人:张凤鸣 5、注册资本:370,000万元 6、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17层(14)1703单元 7、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股100%。国寿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国寿投资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国寿投资与国寿GP同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控制的公司,同时,国寿GP持有聚财LP0.12%的股份,除此之外,国寿投资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国寿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国寿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若国寿投资最终以其控制的主体参与本次投资,如果出现该等主体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等情况,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 (三)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2622A 3、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4、法定代表人:何达德(MichaelEdwardHuddart) 5、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6、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8号13楼、15楼和16楼 7、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持股51%,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中宏LP的实际控制人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宏LP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中宏LP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中宏LP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中宏LP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友邦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MXH 3、成立日期:2020年7月9日 4、法定代表人:余宏 5、注册资本:377,739.944万元 6、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7号3-8楼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保险、分入保险;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东情况: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持股100%;友邦LP的实际控制人为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友邦LP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友邦LP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友邦LP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友邦LP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长沙聚财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ETJKJY63 3、成立日期:2025年08月14日 4、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臧崇晓)5、注册资本:80,100万元 6、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2栋2层204-679房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普通合伙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100万元,占比0.12%,有限合伙人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缴80000万元,占比99.88%;聚财LP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聚财LP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国寿GP与国寿投资同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控制的公司,同时,国寿GP持有聚财LP0.12%的股份,除此之外,聚财LP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聚财LP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聚财LP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杭州游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8GJ0TH3G 3、成立日期:2025年3月21日 4、法定代表人:郑海宁 5、注册资本:1,000万元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966号2号楼6层603室6091室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浙江菜鸟持股99.9%,杭州青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1%;菜鸟GP的实际控制人为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菜鸟GP为新设公司,暂无财务数据。 10、关联关系说明:浙江菜鸟为菜鸟GP的控股股东,同时浙江菜鸟持有本公司25%的股份,构成关联关系。 11、菜鸟GP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菜鸟GP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 三、拟投资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拟签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基金名称:吉仓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10亿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基金管理人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33992。 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6、出资额:
基金。 4 7、出资进度: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共同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的约定确定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安排,并结合并购贷款项下的提款安排、股东贷款、合伙企业费用及其他义务的支付需要,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款通知”),要求各合伙人根据其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期进行实缴出资。 8、存续期限:除非本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提前解散,本合伙企业的期限自本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自基金交割日起直至满第柒(7)个周年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投资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含)起直至满第叁(3)个周年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可延长本合伙企业的期限,但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不应超过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的第贰拾(20)个周年日。 9、退出机制:基金的项目投资可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公募REITs、申通方优先收购、其他市场化退出方式。 10、会计核算方法: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年度自每年1月1日始到每年12月31日止,第一个财务年度自基金交割日始至基金交割日所在年度的最末一日止。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中文记录保存本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和项目公司成员的全部交易和账户信息。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由审计师对本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11、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AlibabaWLCCHoldingLimited及/或其指定关联人士当前持有并运营且由包括但不限于申通方或其关联人士主要承租之位于中国的物业的若干项目公司,即持有5 南昌转运中心、南京转运中心、合肥转运中心及杭州转运中心物业的项目公司。本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及物业的投资仍应受限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最终决策,对该等项目公司及物业的列示不代表本合伙企业一定能够完成对该等项目公司及物业的投资。 四、基金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和决策机制 合伙人共同组建投委会,投委会由肆(4)名成员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分别委派贰(2)名。 投委会负责对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退出)、融资等《合伙协议》及交易文件约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其中聘任及更换运营管理人,审议本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年4 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其委派并授权两名普通合伙人共同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 南昌转运中心、南京转运中心、合肥转运中心及杭州转运中心目前由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租赁,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已按规定 度运营预算、项目公司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及其修改、重大偏离等事项,更换本合伙企业的托管行,审议市场化退出方案等重要事项需经投委会届时有表决权的全部成员投票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普通合伙人应在基金交割日之日的次日(含)起壹拾伍(15)个工作日内启动组建投资顾问委员会,由每一名有限合伙人分别委派壹(1)名投资顾问委员会代表。国寿GP可委派一名代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及主持投资顾问委员会会议,但对于所议事项无表决权。 投资顾问委员会仅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审议决定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事项,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或业务不具有任何其他的权力和控制权,也不对本合伙企业的任何投资决定承担责任。 (二)投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自身层面不得举债。除投委会另行审议批准外,本合伙企业不得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目标及相关范围进行投资,且不得从事适用法律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禁止本合伙企业从事的投资行为。为免疑义,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所禁止的投资。 (三)公司及申通申彻对本基金拟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收益分配机制 1、期间分配 本合伙企业日常来源于项目投资的可分配金额以及本合伙企业除项目处置收入之外的其他可分配收入(但根据《合伙协议》第4.6.4条(针对违约合伙人的其他行动)以及第6.13.2条(申通方的优先收购权)约定的交易保证金的分配给相应的合伙人的情形除外)应在每年3月31日后的玖拾(90)个自然日内,向所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第7.2条约定方式,以先险资有限合6 伙人,后申通方和普通合伙人的顺序分配,同一分配顺序的各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实缴资本余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在先顺序的合伙人未获足额分配的,不得进行在后顺序的分配),直至其各自足额取得其届时应取得的期间分配;如有余额,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各自实缴资本余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菜鸟GP负责提出当年期间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可分配金额,并提交投委会按其审议机制审议。 2、项目处置分配 本合伙企业因出售或处置任一项目投资或项目公司成员的资产而取得的净收入(以下简称“项6 目处置收入”)应于本合伙企业实际全额或部分收到项目处置收入之日后的玖拾(90)个自然日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向全部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第7.3条约定,按照合伙人各自实缴资本余额的相对比例,以先补足期间分配、再补足届时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资本总额、再分配至实现实缴资本对应的内部收益率、最后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划分给每一普通合伙人的部分分别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划分给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部分应按照如下比例分配: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五、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有权采取或促使其他人士采取普通合伙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经其自主判断为实现本合伙企业之目的而必要、适当、便利或相关的行为并签订相关的协议和合同,而无需任何人士(包括有限合伙人)的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两名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本合伙企业作出前述任何行动。如需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两名普通合伙人应遵守有权决策人士根据交易文件约定就相关事宜作出的决策结果并相应配合共同完成相关协议或合同的签署。 国寿GP及菜鸟GP承诺,为保障各合伙人及其他有权人士(如适用)在《合伙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相关权利的实现,其应配合对方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签署合理必要的文件并提供合理必要的配合。 (二)有限合伙人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或《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亦无权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约束本合伙企业。除非适用法律或《合伙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均无权就本合伙企业事项进行表决。为《合伙企业法》或其他目的,有限合伙人行使《合伙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解释为该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导致该有限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本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根据《合伙协议》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建议,或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表决; (3)根据《合伙协议》获取经审计的本合伙企业财务报表;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基金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用国寿资本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合伙协议》及适用法律的规定,依法为本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并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履行本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 (2)制作调查问卷,对本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基金管理人应自行向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3)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本合伙企业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合伙企业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保证本合伙企业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6)不得利用本合伙企业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合伙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7)自行担任本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并办理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8)按照《合伙协议》和《托管协议》之约定接受合伙人和本合伙企业托管行的监督;(9)根据适用法律与《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本合伙企业资产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本合伙企业定期报告;(10)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合伙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保密义务;(11)保存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合伙企业清算终止之日的次日(含)起不得少于拾(10)年或适用法律要求的更长期限; (1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不得从事有损本合伙企业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投委会或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合伙人分配收益; (14)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向各合伙人披露本合伙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伙协议》附件五的要求进行的披露,并履行相关的定期信息/重大信息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合伙人可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查询本合伙企业信息披露信息; (15)建立并保存合伙人名册; (16)制定本合伙企业年度运营预算(为免疑义,仅指本合伙企业自身,不包括持股平台及项目公司成员预算),并提交投委会审议;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本合伙企业托管行和本合伙企业合伙人; (18)在本合伙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合伙协议》),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本合伙企业于基金业协会的产品重大变更手续(如需);(19)向投资者提供本合伙企业审计结果,并报送相应登记备案机构;(20)交易文件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暨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允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出资额并缴纳出资,相同出资额所占比例相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 1、公司股东浙江菜鸟担任项目公司及物业的运营管理人,为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维护、招商租赁及物业管理等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并向项目公司收取运营管理费。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自每一项目投资的项目投资交割届满3个周年之日的次日(含)起至市场化退出启动日,申通方或其指定的关联人士对届时未退出的物业资产和持有该物业资产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享有申通方优先收购权。 4、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5、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6、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合伙协议》,具体条款以最终各方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为准,待《合伙协议》签署完成,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公司将及时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八、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有助于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公司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的良性互动,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尚处于筹备期,公司尚未签署《合伙协议》,基金尚未完成募集,基金的设立及投资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变化、投资决策失误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设立、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基金运行计划分批投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九、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并存续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本次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审查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有助于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公司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的良性互动,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5、拟签署的《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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