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002238):天威视讯关于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56:52 中财网
原标题:天威视讯:天威视讯关于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8 证券简称:天威视讯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条款拟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 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 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 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况。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 易的事项。(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 易的事项。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所述情形之 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 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所述情形 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 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 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 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删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由全体 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 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 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 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 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及《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事项时,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 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 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 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 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 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 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单项交易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资产绝对值的5%。若单项交易金额在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审 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单项交易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资产绝对值的5%。公司董事会授予董事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还应先提交独立 董事认可。公司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审批 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 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长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 值的0.5%。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 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 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 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一年。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 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
度第七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 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 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度第七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 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 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受同一关联人控 制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 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受同一关联人控 制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标准 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 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 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 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 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 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 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 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 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 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 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 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 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 交易价格;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 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 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 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 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 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 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 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并作出决定。(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 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删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 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 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下”“超过”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公 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 司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 司董事会。
除上述拟修订的条款外,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修订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此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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