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2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
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七)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
决权数量,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6条、
第4.5.9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
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4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
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
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5 |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内容 | 删除此章节 |
6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
……
(五)提供担保;
……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
……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
7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8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9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
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
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 |
1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
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
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第一百六十二条或者第一
百六十三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一百六十二条或者第
一百六十三条。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导致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以放
弃金额与该主体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四十九
条。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
持股比例下降,应以放弃金额与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
或者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
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
出资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
条或者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
11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达到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1年。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达到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公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
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
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
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
前两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八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 |
| | 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
的,公司应当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披露
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12 | 无此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
13 | 第一百七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等本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第一百六十二条或第一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二条或第一百六
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
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四十
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 |
| | 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章
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
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
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章规
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
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
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
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14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
易,指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
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
指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交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15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披露: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
16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
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
17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
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
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
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18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
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
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
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适用第一百七十七条或者第
一百七十八条。
已经按照第一百七十七条或者第一
百七十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
19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
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和 |
| 七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20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
21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
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担保;
……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及修订最终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修订及作废了以下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