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 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1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其利益倾斜的 2 自然人。 第六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其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 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关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与关联方共同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接受赠与; 3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与已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或受公司控制的单 位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无需按本办法所述程 序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 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 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4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 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 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由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 清价款; (三)对产品或原材料关联交易,采购及销售部门(或公司) 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并通报。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除第十八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在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除第十八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5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会审议。对于此类关联交易, 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第二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 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 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 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6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7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8 第二十三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对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议案中 应当说明: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2)关联交易标的情况、定价原则和方法; (3)关联交易内容及履约安排; (4)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关联董事负有披露义务。即不论该交易事项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在交易事项发生之前的合理时间 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关系, 但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 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 9 事会决议中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系,并说明非关 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九)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 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 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10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做出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11 资助等; (二)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五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关联交易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12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一致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1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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