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6:47:05 中财网
原标题:锦江航运: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
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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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其利益倾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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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第六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其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
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关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与关联方共同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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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与已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或受公司控制的单
位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无需按本办法所述程
序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
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
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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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
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
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由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
清价款;
(三)对产品或原材料关联交易,采购及销售部门(或公司)
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并通报。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除第十八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在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除第十八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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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会审议。对于此类关联交易,
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第二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
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
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
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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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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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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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对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议案中
应当说明: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2)关联交易标的情况、定价原则和方法;
(3)关联交易内容及履约安排;
(4)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关联董事负有披露义务。即不论该交易事项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在交易事项发生之前的合理时间
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关系,
但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
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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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中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系,并说明非关
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九)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
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
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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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做出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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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等;
(二)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五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关联交易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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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一致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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