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合肥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结合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同时结合工商备案登记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具体要求对公司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实际许可内容为准),并同步修订《合肥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及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此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及备案等具体事宜。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http://www.sse.com.cn
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拟修订和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并将《总经理工作细则》名称修订为《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名称修订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制度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
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执行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相关产品、配套
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
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
时,发起人按其出资比例以净资产折股的方
式出资认购股份,持股情况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1,504,601,368股,发起人按
其出资比例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认购股
份,持股情况如下: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
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复制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
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或复制有关信
息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或复制有关信息
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害公司
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
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
动,或以其他形式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
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或
以其他形式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
|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0%的借款或融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的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公司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借款或融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提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提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 第五十二条
提议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意。 |
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
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
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
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
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因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因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组织
形式、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含)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其他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累积投票,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三)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
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
(四)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时,股东可以在董事、监事候选人内分散地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超过
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
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由获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如获
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超出应选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 |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其他法律法
规要求进行累积投票,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表决
方式;
(二)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三)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
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四)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
可以在董事候选人内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超过出席股东
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则由获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
如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
数超出应选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 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选举该董事、监事
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在选举该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五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
定。 | 删除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删除 |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前款规定。 | 删除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条规
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
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
由主张免除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
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
全权委托;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
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
免除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行使职权;
(七)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
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
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
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 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
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
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
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为非独
立董事,3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
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 删除 |
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拟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5名为非独立董事, 3名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拟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六)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六)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第二
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
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第二项。
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
用上述标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
上述第二项。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
上述标准。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上市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
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
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
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
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
|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
|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
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为:
……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执行副总经理/资深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执行副总经理/资深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均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联席总经理2名,设执行
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公
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执行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联
席总经理提名,并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条(四)
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3年,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3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总经理及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会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制度,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会的
人员;
(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
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职务;
(四)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
(3)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 | ……
(3)支持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
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
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 |
……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
(五)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
|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
|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四)项规
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召
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公司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十四条
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方式
进行。公司召开其他会议的会议通知,以第一
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 ……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