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江阴市振江钢结构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江阴市振江钢结构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行政审批数据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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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4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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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
|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经理和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经理和其他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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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
8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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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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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430.130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430.130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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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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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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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的,可转
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
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
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发行
的可转债转股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
加,可转债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
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4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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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可以依
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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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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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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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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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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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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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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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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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资料的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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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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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24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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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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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8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做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持有公
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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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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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 |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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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30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31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2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
(二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八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一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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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33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
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二)项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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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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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
(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行为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的权
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
(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公司发生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行为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六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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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
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
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七六)以下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大会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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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会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完结后
的6个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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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即不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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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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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
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
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
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
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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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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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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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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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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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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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二条 ……(六)股东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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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44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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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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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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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六十四条 | 删除 |
48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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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
|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 |
50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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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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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股东大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
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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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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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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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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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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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
| | |
|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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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本
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
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
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
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监
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
推荐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
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
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大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股东
大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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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
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
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 (二)董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公告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在选
举董事时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1、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
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
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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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删除 |
59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若变
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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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 | |
61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62 | 第九十九条……(四)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零一条……(四)担任因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独立董事的任职除需
排除上述情形外,还应当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且其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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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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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职工代
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64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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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65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
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
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
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
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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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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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 |
67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
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
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一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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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期结束后3
年内,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期结束后3
年内,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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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或因其擅自离职的规定,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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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0 | 第一百〇九条 | 删除 |
71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董事
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
独立董事2名。公司董事会暂不设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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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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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议。 | 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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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7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75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的权限如下: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50%之间,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
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二)到第(六)项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
(七)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如下:
(一)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放弃权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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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
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
行审查)。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1)关联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第四十三
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第
四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4)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包括审议后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50%之间,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
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二)到第(六)项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
(七)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
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
行审查)。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1)关联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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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在3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第四十三
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第
四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4)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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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一百一十六条 | 删除 |
77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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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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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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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81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 删除 |
8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
| |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8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
| |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8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8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8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
| |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8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89 | 新增条款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9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9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2
事,其中独立董事 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
| | 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9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9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
| | 召开。 |
9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ESG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成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
事。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委员内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
9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
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
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或可
持续发展(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
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
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9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
9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
| |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9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10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
益。 |
101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102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设
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设
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经理提名并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人数由
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拟定,报
董事会批准。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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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
(四)~(六)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
(四)~(六)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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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 |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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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5 |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 | 删除 |
10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107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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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109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110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财
务会计报,,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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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一百六十九条……股东大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
配。 | 第一百六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
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款
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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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113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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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
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
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
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若公司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分配方式。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
整方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
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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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
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
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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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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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1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11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1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
| |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2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21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删除 |
122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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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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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审议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就审
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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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话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电话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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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删除 |
127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7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传真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7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传真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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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
的报刊和/或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
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报刊和/或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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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
| |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30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31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132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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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
| |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13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13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36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37 | 第一百九十五条……(五)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五)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138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2/3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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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9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
| | |
| | |
|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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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六)处理公司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六)分配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141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142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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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
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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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
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145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则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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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无锡市行政
审批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无锡市行政
审批数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备案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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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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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
行。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自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后生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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