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2025-022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90亿元,综合授信业务年度授信金额不超过90亿元。 ?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无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十一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均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务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因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4名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其他5名非关联方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电财务公司成立于1988年5月10日,是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全国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17783037M,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文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41亿元。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十)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电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05.02亿元,负债总额为374.7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0.32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55%;2024年营业收入11.99亿元,其中利息收入11.72亿元;营业成本2.19亿元;利润总额15.22亿元,税后净利润6.21亿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华电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21.79亿元,负债总额为386.19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5.6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55%。2025年上半年,华电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6亿元,其中利息净收入4.72亿元;营业成本0.69亿元;投资收益2.26亿元;利润总额7.14亿元,净利润5.28亿元。 华电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除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华电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合同方: 甲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金融服务业务 1.在乙方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1)存款服务业务; (2)结算服务业务; (3)综合授信服务业务; (4)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服务前(存款和结算服务业务除外),甲乙双方需签订单独的服务协议,就相关服务内容做具体约定。 (二)存款服务业务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乙方吸收中国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双方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90亿元。 (三)结算服务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4.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四)综合授信业务 1.通过甲乙双方的通力合作,乙方可为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年授信金额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乙方做一揽子审批; 2.甲方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履行承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3.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 4.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担保、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需求。 (五)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可以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责任义务 1.乙方是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负责为中国华电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办理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 2.甲、乙方通过签订本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存款、授信、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有利于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同时,可为甲方及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须在保证甲方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乙方母公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甲方的利益。因此造成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资金损失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6.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同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信贷监管等相关材料; 7.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双方签署的原《金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对甲方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违约。甲方的违约责任,也包括甲方相关控股子公司对乙方的违约。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公司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公司将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提高资金结算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无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22.62亿元,在华电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11.61亿元,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0亿元。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委员李红淑已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委员以同意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全票通过了该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红淑、李瑞光、刘强、朱凤娥已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以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全票通过了该议案。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十一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宋志强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