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30100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42:21 中财网
原标题:迈拓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未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
(三)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参股公司的委派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控股或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
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
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交
易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应在知悉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除此以外,发生本制度第七条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交
易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为公司的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节 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重要会议时,负
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
年发展规划;
(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董事会决议;
(四)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五)股东会决议;
(六)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
事项的,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
重大风险的,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
项的,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章未曾列出,或者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报
告义务人判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书面形式补报,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控股参股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
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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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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