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楚天高速(600035):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裁定书暨民事诉讼进展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12:18 中财网
原标题:楚天高速: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裁定书暨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5-040
公司债简称:25楚天K1 公司债代码:242698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裁定书暨民事诉讼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3,123,288元(计算至2023年7月4日)及其他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后,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2025年8月27日,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2025)鄂民申328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9月9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2023)鄂0192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书》,东湖高新区法院以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9月23日,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28日,投资公司收到武汉市中院(2024)鄂01民终20098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院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2024-051、2024-058)。

因不服二审判决,投资公司于2025年5月向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湖北省高院于2025年7月30日组织听证,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2025)鄂民申32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5年8月27日向投资公司送达该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再审裁定情况
湖北省高院在(2025)鄂民申328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指定了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还约定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保证指定机构完全履行购买义务,但该内容指向不明确,无法确定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对指定机构不完全履行购买义务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其后,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指定与投资公司签订《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不是该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故原审认为投资公司主张由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湖北省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计处理,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为维护自身权益,投资公司将继续要求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承诺,并计划按照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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