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60375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保证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具体业务经办人;(三)公司委派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重大信息、常规交易事项重大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六条经营活动重大信息范围主要为: (一)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工商登记或备案的信息;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含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转让股权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八)利润分配;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除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外,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报告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存贷款业务; (七)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需要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一)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发来的公文或者函件,可能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或损失的; (二)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公司发生涉诉讼、仲裁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诉讼的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立案)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过程中依据情况可能涉及各类裁定书如: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终止诉讼裁定书等。审理终结后会有:判决书。 如败诉拒不执行还可能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完成后会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及诉讼的材料要保存完整的签收记录照片,收件信封要完整,快递单号清晰可辨认,作为备查证据)。 (十)公司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主要业务暂时中断的情况;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三)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资金划转、资金出借、挪用募集资金、对外担保、签署合同(含意向书和备忘录)等造成公司资产流出或损失的经济行为; (十七)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包括错误适用会计准则、政策造成的账务处理错误、引用原始会计凭证的数据错误、会计估计和变更错误等情况影响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八)公司或子公司财务人员未遵守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制度规范,发生故意篡改财务数据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各业务板块经办人员伪造、变造业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类单证)造成会计账务数据失实的行为,影响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前述第二章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信息当天之内向集团对应业务板块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同时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前述报告应通过公司邮件或OA请示流程形式传递,报告应包括事项的类别、发生时间、涉及(影响)金额、成因、涉及当事人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报告义务人同时还应进行口头提示与汇报。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人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在需进行信息披露、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情况下,报告人应提供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上述事项已履行必备的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签署。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前述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信息按本制度的要求上报,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报告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应对所报告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牵头建立健全各自分管责任单位的内部信息分类统计台账和常态化的信息报告反馈机制;各业务条线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全流程可控,不会出现某个业务环节长期舞弊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做到管理无死角。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为各自分管责任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还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向集团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未及时报告或指使相关责任人隐瞒、疏漏、误导、拖延报告前述重大信息,导致公司未及时公告相关重大事项被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外部处罚的大小,按照相应程序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减薪、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如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导致公司涉及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公司相关当事人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报告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存在隐瞒、疏漏、误导、拖延报告前述重大信息,导致公司受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管理层比照前述第二十一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