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600543):莫高股份关联交易制度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六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七章 公司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限制性规定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 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四)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 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 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关联关系发 生或变更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确认 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或依据。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 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 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时,可以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六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 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 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 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 明回避理由; (二)如该董事对回避有异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 程序性议案提交与会独立董事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并根据独 立董事的意见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如独立董事因故未参 加会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临时议案提交会议并进行表 决,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 加表决,并不得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八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 席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如有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其不属于 应回避范围的,在说明理由并提供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证 明或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该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会议按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如该股东未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或未征得有 权部门同意的,应当回避表决。 (二)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由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董事长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但 董事长本人或者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 外),但董事长本人或者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 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 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 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2、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 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 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二十 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一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披露标准或者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章公司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一)关联交易公告;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如适用); (七)证券交易所可能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定价合理性;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情况。公司董事会除披露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 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外,还应当披露本次交易前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 (九)关联人补偿承诺函(如有); (十)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款所列的与日常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如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 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 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 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六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 法、付款时间和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 额的比较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 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九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 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 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披露和审议 程序,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指 引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超过、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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