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30066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1:30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披露或说明;
2.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未予说明;3.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4.重要的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6.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五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扣罚薪金等处罚,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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