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30068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56:44 中财网
原标题:隆盛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第六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其他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使用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咨询。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5%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当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有);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5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有)。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组织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披露。如重大信息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则应按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5%
(一)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知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注自身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制度规定之所需报告重大信息时,应当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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