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股份(3007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为准);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为准);(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项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述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管理制度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管理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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