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30081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申报的个人信息后,应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视为认同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三个交易日内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予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五)董事会秘书应安排证券事务代表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属于本章节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属于本章节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章节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因此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签章) 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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