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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