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30139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9.每月财务报表。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 1.《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及重大事件; 2.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上述“重大”的具体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并执行。上述内幕信息的统计口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的,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24小时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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