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力传感(603662):柯力传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提高本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会议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担保、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含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三)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1、 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 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 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新产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8、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17、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1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2、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或意向协议; 3、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 公司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出现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进展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董秘办进行信息披露。 (七)社会责任事项 1、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或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13、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九)其他重大事项 1、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对本公司近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防止信息沟通不第十一条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立即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二)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对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二)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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