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要求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条款修订如仅涉及该表述调整将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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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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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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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如实
告知公司及相关机构,及时更新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际控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如实告知公
司及相关机构,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十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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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同
时适用《公司章程》《广东燕塘乳业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相应的决策
权限要求与本制度的决策权限要求,以
较严格者为准。
… |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单项关联交易涉
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实际发生
时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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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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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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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
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
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
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
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
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
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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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 | 第十八条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金额超
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若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
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
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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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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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
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
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
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
东。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
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明
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股东。 |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
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
权登记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董事会应在发出的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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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
决。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股东会主持人或者见证律师
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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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
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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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
施。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不
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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