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00301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如有)、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六)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者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证券投资部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四条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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