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0026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前条所述持有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本条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做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前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