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电(000537):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28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在报告期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报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七条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各单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3亿元);(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十四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调查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警告;
4.记过;
5.降职降薪;
6.留职察看;
7.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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