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002571):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41:47 中财网
原标题:德力股份: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及管理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等公平信息披露的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六)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除应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责令改正并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责任追究: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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