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301150):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1:01:18 中财网
原标题:中一科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九条董事在审议有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的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相关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一条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本规定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1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公司因《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十六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三条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在依照上述形式追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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