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上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九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2、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及理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核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5、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6、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8、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9、遗漏重大诉讼项目、重要承诺事项或者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责任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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