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邦彦技术(688132):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11:41 中财网
原标题:邦彦技术: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通过综合分析自身经营现状、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计划等内部因素,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外部因素,在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积极、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内将实施积极稳健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召集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电话、网络、邮件、见面会、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更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股东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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