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创(87280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77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第七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如涉及上述情形中需要披露的,须参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考虑到公司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此处“及时”指发生日、起算日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当日,最晚一般次一自然日下午13时前,原则在24小时以内,下同)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第十四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信息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已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对存在与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涉及到公司对关联方、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股东担保的,或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关联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信息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应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合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特别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公司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取得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未达到上述标准或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战略框架协议的,如公司认为该等合同、协议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应予以披露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与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报告。 (二)董事、高及管理人员及股东增减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的,须按照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公司及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备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公司。 (三)政府补助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优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容、重大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声誉的影响、解决措施,同时如有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变动报告书、申请表、申报表、辞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的一并报送。 各部门、分/子公司指定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如收到重大信息报告的通知,应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建立相应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须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审批程序,综合分析可能的影响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报告、是否安排董事会秘书准备相应的信息披露、决策文件等材料。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由于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工作失职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置,如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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